|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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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01月07日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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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需前置审核
(新闻稿)
如何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最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这个规定是根据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而制定的。国务院的《办法》中提到,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有关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的《办法》发出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参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分16条,规定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所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审核的程序等,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原则。
《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规定》提出,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规定》中提到,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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