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 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6.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7.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附件三: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1.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 4.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附件四:
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 及批件格式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2.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4.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5.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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