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和工艺的合理性和规模化生产的可行性 (一)原料药 原料药制备工艺的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1.由于原料药的质量对制剂的质量有重要影响,原料药生产的过程控制又是原料药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需要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制定详细、可靠的过程控制方法,主要包括对起始原料、试剂和溶剂的质量控制,对制备中间体的质量控制,对工艺条件和工艺参数的选择、优化和控制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 (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 (3)经综合评价认为,研究资料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对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的。 2.由于原料药的生产规模变化可能导致设备、工艺条件、操作参数等的变化,并可能导致原料药质量(例如杂质、晶型等)的变化,因此,原料药的制备工艺研究应在一定制备规模下开展,所取得的研究数据(包括工艺条件、工艺参数、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控制要求等)应能直接用于或指导原料药的工业化生产,用于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的样品的质量也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产品的质量。 对于原料药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和制剂的需求量相比过小,不能代表工业化生产水平,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3.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毒、严重污染环境的溶剂或试剂,应结合生产工艺制订合理的“三废”处理方案。 对于工艺中使用了《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I类溶剂,但未进行替代研究或提供充分的文献支持该溶剂的不可替代性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4.原料药的结构确证研究应符合《原料药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应能够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充分说明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所进行的研究不全面,未能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全面研究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的; (2)研究方法不合理,研究结果不能充分说明原料药结构特征的。 (二)制剂 制剂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应与实际生产产品的处方工艺一致,现制备规模下的产品质量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如处方工艺发生变化,应进行相关的验证研究。 对于未按照该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处方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研究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且后续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以及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已经提示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隐患或问题的,或申报处方与实际处方不一致的; 2.处方中所用辅料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3.工艺设计明显不合理,也未提供科学可信的试验结果予以支持的; 4.注射剂无菌/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不符合《化药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规定的; 5.制剂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过小,无法证明是否可以进行工业化放大生产的。
四、质量研究项目的全面性、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药物的质量研究是质量标准制定的基础,质量研究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原则,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以及《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等的常规要求,又要有针对性,要与所研制原料药或制剂的特性、采用的制备工艺、稳定性等相结合,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药品的特性和质量情况。同时应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重点是原料药的晶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关物质,以及难溶性药物口服制剂的溶出行为、特殊剂型药物的释放特性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质量研究内容不全面,例如未结合药品特点,对反映和控制药品质量的主要质控项目(如有关物质等)进行研究,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2.主要质控项目方法不合理、不可行,或方法学验证不充分,例如与具体品种相关的检测方法研究未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以及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进行详细的方法学验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3.多组分或纯度较低的注射剂,未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致性的;注射剂及供注射用的原料药未进行必要的有关物质对比研究,不能说明杂质安全性的;注册分类6的缓控释等特殊制剂未进行必要的释放度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一致性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4.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质量低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
五、质量标准项目的全面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限度的合理性(重点是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及含量测定等项目的方法选择和限度确定) 质量标准的建立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质量指标限度的确定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例如有关物质限度的确定应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均一性。 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在质量标准中建立相应的质控项目和限度。尽量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并进行方法适用性验证;对于新建检测方法,应进行严格的方法学验证,限度设定应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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