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2008年06月03日 发布

附件3:
          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

  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申报的中药8、9类注册申请是依据2002年12月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2005年5月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工艺无质的改变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直接申报生产的改剂型注册申请,以及申报生产的仿制药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前提是药用物质的一致性,处方、工艺等的一致是保证改剂型产品与原剂型的一致,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一致的基础。技术审评中,有部分改剂型及仿制的中药注册申请存在原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情况,如质量标准中处方、工艺、日服(用)生药量等不明确,难以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与原剂型或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一致性。如何评价质量标准不明确对此类药品注册申请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应遵循以下原则:

  药品质量标准是判断上述一致性的重要依据。当原质量标准不明确时,难以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进而无法评价申请注册品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标准不明确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中药质量标准中的处方、制法、日服(用)生药量不明确的品种,申请改剂型或仿制时难以保证药用物质的一致性。
  处方不明确的情形包括:标准中无处方、处方药味或剂量不全、处方中原料无法定标准。
  日服(用)生药量不明确的情形包括:制成总量、每次用量、用药次数等不明确,且无法通过【制法】或【规格】项推算出日服(用)生药量的。
  外用制剂的制成总量、日用生药量不明确的判断标准见《外用制剂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制法不明确的判断标准见《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二)凡列入《中成药品种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名单》或《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目录(中成药部分)》的中药品种,不得改剂型或仿制(秘密技术持有单位除外)。

  (三)中药质量标准仅发送注册申请人和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改剂型或仿制时难以保证药用物质的一致性。

  (四)中药质量标准应以最新版的标准作为判断药用物质一致性的依据。
  如果原标准中处方、制法有误,正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当中的,原标准也不能作为判断药用物质一致性的依据。

  (五)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申请人在申请改剂型或仿制时提供了以下证明性文件的,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判断药用物质的一致性。
  1.申请人为持有原剂型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改剂型时应提供原剂型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药品注册批准文件及质量标准等附件;
  2.申请人为非持有原剂型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改剂型或仿制时应提供持有已上市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书和签章的完整质量标准;
  3.申请人持有2005年5月1日以前国家药典委员会出具的核实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的(应为原件)。

  (六)对于可能存在专利侵权问题的中药8、9类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就该申请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说明,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附件4:
              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

  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濒危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法规和规定,对需要保护的濒危野生物种和濒危野生药材资源作了分类和要求。鉴于部分中药品种处方中含有濒危野生药材,根据濒危野生药材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技术审评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药产业是资源依赖性产业,促进中药产业发展,需要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物种资源、保护濒危野生药材资源结合起来,在保证必需的医疗用药前提下,中药生产应最大限度地保护濒危野生药材资源,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应严格限制濒危的、野生药材在中成药生产中的使用。

  三、对野生与栽培、动物与植物以及不同药用部位应区别对待,经过人工养殖(种植)达到规模化生产的,可根据其临床应用价值严格控制在改剂型、仿制药品中的使用。

  四、对具体的药材和要求规定如下:
  1.对含有天然麝香、熊胆、豹骨(虎骨)、象牙等濒危野生药材的品种,不批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改剂型及仿制。并严格限制含以上濒危药材的新药注册申请。
  2.对含有熊胆粉、羚羊角、穿山甲、金钱白花蛇、蕲蛇、乌梢蛇等药材的品种,不批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改剂型(原药品生产企业的改剂型除外)及仿制。新药注册申请和已经完成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可根据其临床应用价值,酌情使用。
  3.如果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布新的相关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5:
          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

  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七、十九和四十七条等,以及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二十三、二十四条等均对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有明确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注册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资料真实性的审查,以净化注册环境,维护好遵纪守法申请人的利益,切实保证公众的用药安全。同时,研究资料和图谱真实性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工作中需认真、细致、慎重,注意结合具体试验方法从多方面着手,根据掌握的数据、存在真实性疑问的研究内容、图谱的数量和相似程度进行判定。

  一、申报资料内容和数据雷同,申报资料存在一图多用、数据造假等问题
  1.不同品种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雷同
  该项雷同是指同一单位不同品种,或不同单位同一品种/不同品种之间的研究资料的文字、实验数据、照片/图谱相同或有较明确证据的雷同,包括:研究资料中主要试验数据一致,TLC照片特征明显、可以确认相同,研究图谱雷同(如HPLC图谱峰形相似可以重叠并有多数峰或全部峰保留时间相同)等。

  2.不同申请人申请原料药的合成工艺路线相同,且经试验摸索确定的工艺条件相同(只是投料量按比例放大/缩小的);不同申请人申请制剂的处方工艺类同,且经试验摸索确定的关键工艺参数完全相同。

  3.同一品种HPLC/GC图谱各峰的保留时间、峰面积(和/或峰高)完全一致,或多个峰中仅个别峰有微小差别,或TLC照片完全一致,存在一图多用的问题(包括:同一时间点不同批号样品、不同时间点相同批号或不同批号样品等)。
  该项问题是指同一品种存在较明确的一图多用(包括认为修改图谱和/或数据)的证据。对于TLC照片,主要通过斑点的形状、Rf值、原点和溶剂前沿特征、薄板边角特征和薄板斑点外其他区域显色情况等综合判定是否一致。对于HPLC/GC图谱,主要从保留时间、峰面积(和/或峰高)判定,其中保留时间相同,多个峰(半数以上)峰面积和/或峰高一致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出现,可以判定系人为修改获得。

  4.HPLC/GC图谱的峰形相似,各峰的保留时间完全一致或多数峰的保留时间完全一致,峰面积(峰高)不同或仅有少数峰的峰面积(峰高)相同(包括:同一时间点不同批号样品、不同时间点相同批号或不同批号样品等)。
  该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也几乎不可能出现,可依据图谱及色谱峰的数量、保留时间相同峰的比例等进行判定。对于同时存在少数峰的峰面积和/或峰高,半峰宽、塔板数等一致的,是更充分的证据;对于试验日期相隔数日或数月仍出现上述问题的,也是较充分的证据。
  判断时还应注意:对于HPLC图谱中容量因子小于3的色谱峰,出现个别色谱峰保留时间一致的概率可能较高;对于GC图谱,色谱峰保留时间一致的概率可能较HPLC图谱高;保留时间的有效位数和保留时间出现一致的概率有关,较少的有效位数出现保留时间一致的概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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