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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山东省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4家企业4个品种的5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0月28日撤销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的大败毒胶囊“鲁药广审(文)第200203010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0月28日撤销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的十五味赛尔斗丸“鲁药广审(文)第200207031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0月21日撤销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的大败毒胶囊“浙药广审(文)第200205032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0月21日撤销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的克银丸“浙药广审(文)第200206044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0月21日撤销吉林省华侨联合企业制药厂的鹿胎丸“浙药广审(文)第200203016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异地备案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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