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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审批
二、许可内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审批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表(附件2)。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在相应位置)。 (五)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无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说明材料。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书必须有效。 3、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生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现场检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批件》;不予以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三、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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