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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下称受理中心)的廉政建设,树立公开透明,高效务实,文明礼貌、热情服务的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理中心全体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主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廉政意识,在工作中保持廉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热情、优质服务。
第四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的规定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礼金及礼品; (四)严禁本人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五)严禁以讲课、咨询等名义在医药企业收取劳务报酬,或参与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谋取个人利益; (六)严禁违规干扰审评、审批、认证、检测和稽查等行政事务; (七)严禁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乱罚款; (八)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研制数据及监管工作秘密。
第五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受理中心规定的工作程序、流程、时限和要求开展本岗位工作,严格遵守受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原则为他人提供便利; (二)不准从事任何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中介活动; (三)不准接受或占用行政相对人的交通、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第六条 受理中心各管理岗位应在工作中重视廉政教育,并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七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资料管理制度,对所接受的申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不属公开范围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受理中心主任每年与每个工作人员签署《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廉政建设责任书》(见附件)。受理中心将工作人员廉政方面的表现,纳入年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受理中心对于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受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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