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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下称受理中心)的管理,不断提升受理中心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务实、文明礼貌、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受理中心的各项规定,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大厅为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请行政相对人通过受理中心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条 服务质量的评价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由行政相对人根据自身感受自行确定,并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直接反馈给受理中心负责人和驻局监察局。
第五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中心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中记录的关于服务质量评价率、评价结果及相关受理大厅接待工作情况的数据列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及其所在业务组组长的工作考核要求中。
第六条 各业务组应于每月月末对本组服务质量及评价情况进行总结,对于服务质量评价率、评价结果以及相关工作情况良好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表扬;对于服务工作中的不足,要提出改进措施,明确服务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对于服务质量评价为“不满意”的评价结果,各业务组应及时组织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受理中心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进一步的处理。
第八条 受理中心接到的各种投诉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 受理中心将不定期征求驻局监察局对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受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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