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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由本通知单中的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单位直接缴纳上述费用,不得由其他单位(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每个申请项目的应缴费用应由一笔款汇出。有多个申请事项时,应按申请事项分别汇款,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三、请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缴费时限内,按本通知书标明的开户银行、帐号直接从银行汇款。为了保证每个项目缴费后能准确及时地收到,请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受理号,不要写项目名称。
四、按照国家规定,有关审批的行政收费一律由申请人直接缴入国库,因此请申请人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免出现查询困难。
五、领取批件时,请出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请汇款后与当日将汇款凭证注明受理号传真至010-88330256。
七、收据邮寄情况查询电话:010-65487605;化妆品缴费咨询电话:010-68316578,010-8833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