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缴费通知书
2008年08月29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化妆品)

 

 

受 理 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生产企业:

 

联系人、电话

生产企业地址:

 

邮编

在华责任单位:

 

联系人、电话

在华责任单位地址:

 

邮编

委托代理单位:

 

联系人、电话

委托代理单位地址:

 

邮编

 

 

 

应缴费用:

    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接到本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缴费用按要求汇寄下述帐户,以免影响所申请事项的审批进度。

收款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算管理处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

 

银行帐号:7112010189800000260

汇款时,务必注明受理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在确认应缴费用到帐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邮寄给缴款单位。

 

 

缴款说明:

 

 

一、应由本通知单中的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单位直接缴纳上述费用,不得由其他单位(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每个申请项目的应缴费用应由一笔款汇出。有多个申请事项时,应按申请事项分别汇款,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三、请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缴费时限内,按本通知书标明的开户银行、帐号直接从银行汇款。为了保证每个项目缴费后能准确及时地收到,请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受理号,不要写项目名称。

四、按照国家规定,有关审批的行政收费一律由申请人直接缴入国库,因此请申请人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免出现查询困难。

五、领取批件时,请出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请汇款后与当日将汇款凭证注明受理号传真至010-88330256。

七、收据邮寄情况查询电话:010-65487605;化妆品缴费咨询电话:010-68316578,010-8833022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