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变更审批
2006年02月21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二、许可内容: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变更审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四、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与在线申请的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申请表》;
  资料编号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的复印件、副本的原件;
  资料编号3、与具体的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照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请材料的首页为申请材料目录。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申请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在线填写,保存并打印一式三份。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
  (三)有关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签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省局移送申请资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局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与延续: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