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补办程序等6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
食药监办[2007]169号
2007年08月21日 发布

             医疗器械产品通关证明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产品通关证明

  受理范围:拟通过海关进口,进行医疗器械注册检测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条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由生产企业境内代理人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该代理人注册申请事务办理人员具体办理。

  申请资料要求:
  一、由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签章的通关申请,申请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同时提交与通关申请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申请内容中应包括拟进口海关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等信息,同时声明拟进口产品用于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及代理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企业境内代理人负责人办理时);或者生产企业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本代理人注册申请事务办理人员的授权书及该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生产企业境内代理人负责人办理时)。

  办理程序:
  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按照相应申请资料要求对企业通关证明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申请资料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自受理通关申请资料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通关证明文档、加盖医疗器械司公章,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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