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
2007年09月30日 发布

  (六)注册检测报告
  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的原件;
  2.所检产品的包装规格应当在本次注册申请的范围内;
  3.检测类型应当为进口注册检测;
  4.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
  (七)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及质量标准(包括抗原、抗体及主要原料)的研究资料;
  2.质控品、校准品(标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3.标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具体的溯源过程)。
  (八)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描述(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指示系统等)及确定依据;
  2.反应体系的组成;
  3.被测样本的要求;
  4.试剂用量;
  5.体系的反应条件;
  6.体系的有效性确定方法(校准、质控方法);
  7.提供各种验证资料。
  (九)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2.如申报注册产品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则需要提供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3.如注册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提供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4.分析性能评估应采用多批产品进行。
  (十)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资料
  1.确定参考值(参考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
  2.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方法;
  3.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
  (十一)稳定性研究资料
  1.稳定性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
  2.稳定性研究的具体方法、过程;
  3.必须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如有)的研究资料;
  4.必要时提供加速破坏试验研究资料。
  (十二)临床试验资料
  1.境外临床试验资料。
  2.境内临床试验资料,具体要求:
  (1)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3家(含3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3)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疾控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4)临床试验协议:分别由临床试验机构及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5)临床试验方案:由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或代理人盖章、伦理委员会(牵头单位)盖章;
  如该临床试验无需伦理委员会同意,应当由临床试验机构中的牵头单位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并签章。
  (6)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封面应当包括:
  a.进行临床试验产品的产品名称;
  b.临床试验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
  c.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或代理人盖章;
  d.产品注册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
  a.由临床试验机构的牵头单位或申请人(代理人)完成;
  b.封面内容与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的封面内容相同。
  (8)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试验结果、同时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9)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批号应当与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做检测时所用样品的批号一致,临床试验前的检测可以是申请人出具的出厂检测报告,也可以是申请人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0)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11)本部分所称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和/或临床试验机构中的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十三)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3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包装、标签样稿
  (十五)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如有)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境外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首页   1 2 3 4 5 6 7 8 9    尾页  第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