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7.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中的自测项目为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样品数量、抽样基数; (2)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3)如属于委托检测,应提供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委托检验协议书。
8.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1)注册检测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且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范围内出具检测报告; (2)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3)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注册受理前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9.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1)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合同(或协议)、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①实施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在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目录内; ②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填写的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 ③临床试验方案首页与临床试验报告首页填写是否一致。 (2)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相关临床文献资料,并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说明(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用途等内容)。 注:临床文献资料是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3)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要求。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应为以下形式之一的考核报告或认证证书: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考核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检查或认证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3)国家已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提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细则检查的验收报告。
11.产品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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