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
2007年10月25日 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工作,加强对监督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派驻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并已征求部分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修改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于2007年11月10日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