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2008年03月14日 发布

         第二部分: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一、运动员禁用方法
  (一)禁用以下方法提高输氧能力:
  1.血液兴奋剂,包括使用自体、同源或异源血液或任何来源制成的血红细胞制品。
  2.人为提高氧气的摄入、运输或释放,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全氟化合物、乙丙昔罗(efaproxiral,RSR13)(2-[4-[[(3,5-二甲苯胺基)羰基]甲基]苯氧基]-2-甲基丙酸)及经修饰的血红蛋白制剂(如以血红蛋白为主剂的血液替代品,微囊血红蛋白制剂等)。

  (二)禁用化学的和物理的方法进行篡改
  1.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禁止篡改或企图篡改样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导管插入术、置换和/或变更尿样。
  2.静脉注射禁用,当急救必须使用这种方法时,必须申请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TUE)。

  (三)禁用基因兴奋剂
  禁止非治疗性使用具有提高运动能力的细胞、基因、遗传构件,或调控基因表达的方法。

  二、运动员兴奋剂检查项目
  运动员赛内检查的样品检测《兴奋剂目录》中第一部分所有的禁用物质、Myostatininhibitors、Selectiveandrogenreceptormodulators(SARMs)和《兴奋剂目录》中第二部分所有的禁用方法。
  运动员赛外检查的样品检测《兴奋剂目录》中第一部分中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他品种中的β2-激动剂、激素拮抗剂与调节剂、利尿剂、掩蔽剂以及《兴奋剂目录》中第二部分所有的禁用方法。
  有些特殊项目所禁用的物质不包含在《兴奋剂目录》中,由国家体育总局针对项目做出具体规定。

  三、运动员兴奋剂检查样品中某些特殊物质的浓度上限
  运动员尿样中下表所列各物质超过所列浓度或比例,视为违反《反兴奋剂条例》。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中,除上表所列的物质有允许尿中浓度或比值的上限外,对其余所有禁用物质,只要经科学方法确证尿中存在某种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标识物,不论浓度高低,均视为该样品含有禁用物质。

物质名

尿中浓度上限或比值上限

附加说明

四氢大麻酚酸

15ng/ml

大麻、大麻酯和屈大麻酚类的代谢产物

去甲伪麻黄碱

5μg/ml

 

麻黄碱

10μg/ml

 

甲基麻黄碱

10μg/ml

 

睾酮与表睾酮比值

4

追踪调查和(或)碳13同位素比值可确定是否构成违规。

表睾酮

200ng/ml

 

吗啡

1μg/ml

 

19-去甲雄酮

2ng/ml

诺龙及多种蛋白同化制剂的代谢产物。

沙丁胺醇

1μg/ml

游离和葡糖酸甙型沙丁胺醇的总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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