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一、运动员禁用方法 (一)禁用以下方法提高输氧能力: 1.血液兴奋剂,包括使用自体、同源或异源血液或任何来源制成的血红细胞制品。 2.人为提高氧气的摄入、运输或释放,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全氟化合物、乙丙昔罗(efaproxiral,RSR13)(2-[4-[[(3,5-二甲苯胺基)羰基]甲基]苯氧基]-2-甲基丙酸)及经修饰的血红蛋白制剂(如以血红蛋白为主剂的血液替代品,微囊血红蛋白制剂等)。
(二)禁用化学的和物理的方法进行篡改 1.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禁止篡改或企图篡改样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导管插入术、置换和/或变更尿样。 2.静脉注射禁用,当急救必须使用这种方法时,必须申请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TUE)。
(三)禁用基因兴奋剂 禁止非治疗性使用具有提高运动能力的细胞、基因、遗传构件,或调控基因表达的方法。
二、运动员兴奋剂检查项目 运动员赛内检查的样品检测《兴奋剂目录》中第一部分所有的禁用物质、Myostatininhibitors、Selectiveandrogenreceptormodulators(SARMs)和《兴奋剂目录》中第二部分所有的禁用方法。 运动员赛外检查的样品检测《兴奋剂目录》中第一部分中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他品种中的β2-激动剂、激素拮抗剂与调节剂、利尿剂、掩蔽剂以及《兴奋剂目录》中第二部分所有的禁用方法。 有些特殊项目所禁用的物质不包含在《兴奋剂目录》中,由国家体育总局针对项目做出具体规定。
三、运动员兴奋剂检查样品中某些特殊物质的浓度上限 运动员尿样中下表所列各物质超过所列浓度或比例,视为违反《反兴奋剂条例》。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中,除上表所列的物质有允许尿中浓度或比值的上限外,对其余所有禁用物质,只要经科学方法确证尿中存在某种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标识物,不论浓度高低,均视为该样品含有禁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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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 |
尿中浓度上限或比值上限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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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氢大麻酚酸 |
15ng/ml |
大麻、大麻酯和屈大麻酚类的代谢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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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甲伪麻黄碱 |
5μ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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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碱 |
10μ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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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麻黄碱 |
10μ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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睾酮与表睾酮比值 |
4 |
追踪调查和(或)碳13同位素比值可确定是否构成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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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睾酮 |
200n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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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啡 |
1μ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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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去甲雄酮 |
2ng/ml |
诺龙及多种蛋白同化制剂的代谢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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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丁胺醇 |
1μg/ml |
游离和葡糖酸甙型沙丁胺醇的总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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