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的通知
1999年06月1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我局组织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附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


                一、总则

  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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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洁净度级别 ├─────┬─────┼───────┬─────
         │ ≥0.5μm │ ≥5μ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
     100级  │ 3,500  │  0   │   5    │  1
   ──────┼─────┼─────┼───────┼─────
    10,000级 │ 350,000 │ 2,000  │   100   │  3
   ──────┼─────┼─────┼───────┼─────
    100,000级 │3,500,000 │ 20,000 │   500   │  10
   ──────┼─────┼─────┼───────┼─────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  1,00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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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6.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7.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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