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监督检查,兴安县医药公司不符合《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撤销兴安县医药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证书编号:A-GX04-041)。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