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馨药业有限公司和五洲医药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撤销这两家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依次为:A-QH04-070、A-QH05-076)。
特此公告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